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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迅达电梯上海分公司违法被罚 未按规范要求维保电梯
    • 2022年04月29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2〕302021000907号)显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存在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9日对其罚款18万元。

    2021年7月15日,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海天路一台正在通电使用中的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2302020070007)进行检查,经初步筛查发现该电梯202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上述两个监控视频未见有疑似电梯维保人员出现,扫码显示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为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申请立案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当事人的总公司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上海融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约定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为上海融迈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121台电梯在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保养服务,其中包括位于崇明区城桥镇海天路1台电梯(设备代码为31103102302020070007)。2020年8月1日当事人与上海融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电梯免费保养事宜的告知函》,约定自2020年7月16日至2022年7月15日由当事人为上述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2302020070007)提供免费维护保养服务。

    2021年8月2日,执法人员对自认是2021年6月29日来到上述涉案电梯的维保人员张钢进行调查时发现,张钢与调取监控视频中维保人员的身高、外貌特征不一致;后通过多方辨认、对视频中体貌特征进行比对,确认2021年6月29日来到现场进行电梯维保签到的实际是非当事人员工的维保人员杨海滔,且杨海滔并非当事人的员工。

    通过对杨海滔的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将承接的7台电梯维保业务转包给杨海滔,其中,将上海融迈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海天路318的1台电梯(设备代码:31103102302020070007)的维保业务以100元/台/月的价格转包给杨海滔;上述7台电梯未签署任何书面协议。执法人员获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当事人已向杨海滔支付上述电梯维保的转包费用17000元,转账时备注了“崇明分包预付款项”。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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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蔡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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