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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冠”保险又被点名!互联网保险也受“牵连”
    • 2023年02月22日来源:北京商报

    提要:业内人士指出,在“互联网+”背景下,除了应完善互联网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还应加快构建互联网监管制度和监管细则。只有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行业形成自律,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从而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新冠”保险接连被点名,互联网保险也受到了“牵连”。2月21日,上海市消保委指出,通过对新冠隔离险产品的深入研究,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低进高出”的结构性问题,这不仅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还会引发大量的消费投诉。上海市消保委同时也喊话建立互联网理赔规则等体系。

    业内人士指出,在“互联网+”背景下,除了应完善互联网保险政策和法律法规,还应加快构建互联网监管制度和监管细则。只有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行业形成自律,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从而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新冠”保险接连被点名

    举牌再现,近两年呈低迷态势公司治理成不达标主因芒果传媒拟入局保险业“新冠”保险接连被点名

    不到一周的时间里,“新冠”保险再被点名。

    此前的2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202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其中提到,“新冠”保险存在宣传容易赔付难、为拒赔玩“文字游戏”、逃避赔付责任三大套路。

    据了解,疫情发生后,国内不少保险公司推出新冠隔离和感染相关保险,并在网络平台上售卖,成为网络保险领域的“网红”产品。但有不少消费者反映随着感染人数的激增,在理赔时遭遇各种“高门槛”。

    而此次的“新冠”保险被点名还波及至互联网保险。2月21日,上海市消保委官方公众号发布信息显示,通过对新冠隔离险产品的深入研究,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低进高出”的结构性问题。

    与“低进高出”对应的为“高进高出”。传统保险产品的特点是高技术性和高法律专业性,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充斥了大量的技术术语和技术概念,在理赔要求中也有大量高专业性的法律条款。为此,对传统保险产品的营销也有十分严格的规范,比如专业的机构、持证的保险销售人员、面对面的条款解释说明以及销售过程的视频音频记录等。上海市消保委指出,这种闭环就是高销售门槛和高理赔门槛,称之为“高进高出”。

    而与传统保险产品具备的特性不同,在以新冠隔离险为代表的互联网保险中,前端是低门槛快消化产品营销,后端则是高门槛传统型理赔模式。基于此,上海市消保委称,这种“低进高出”的做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消费投诉。

    2022年,上海市消保委收到了新冠隔离险产品赔付难相关投诉近300件。不仅投诉繁多,“新冠”保险还连续被监管通报。《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22年三季度,涉及新冠疫情隔离相关保险等财产险其他保险纠纷投诉3334件,占财产保险公司投诉总量的27.32%。

    “保险是专业性极强的综合性金融工具,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专业不对称性,导致了互联网产品的‘低进高出’。”英国精算师协会会员及泰生元精算咨询公司创始人毛艳辉表示,《互联网销售管理办法》取消了代理人销售佣金,导致产品和服务“脱节”,消费者买保险时很容易只看价钱,不看保险责任,或对保险责任理解不透。而到了理赔时,由于专业不对称等种种因素,便是“低进高出”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一。

    喊话建体系!

    互联网保险“出路”在哪

    举牌再现,近两年呈低迷态势公司治理成不达标主因芒果传媒拟入局保险业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金融科技的赋能下,互联网保险行业蓬勃发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平台性、便捷性、虚拟性、碎片化、轻资产等特征,通过保险经营与服务的改善,提升了保险生产和服务效率。

    从保险市场看,互联网保险因成本和售价低、高效快捷得到消费者欢迎,也是保险产品迭代升级的主要趋势之一。对此,上海市消保委喊话:“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相匹配的产品设计、营销、理赔规则体系刻不容缓。”

    时间追溯至2022年,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曾表示,互联网化已经成为保险业发展趋势之一,互联网保险具备成本较低、效率更高的优势,但在消保方面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快消模式下“低进高出”导致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他建议互联网保险形成产品设计、营销等一整套规则体系,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众所周知,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险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毛艳辉看来,互联网产品相匹配的产品设计、再保支持、风险管控、产品报备与审批、营销与售后服务、理赔的规则体系,以及销售的资格、平台等,都应建立更为健全的制度与体系。主要是由于互联网产品自主购买的特殊性、销售人员的极大流动性和缺少销售人员的理赔服务、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专业不对称和信息不对称性造成的。

    那么,市场各方如何进一步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规则体系?在毛艳辉看来,可以采取简化产品责任;强制再保险参与;监管严查互联网产品的报备、审批,必要时可以增设理赔争议保证金类似项目的提取以及平台销售与服务资格。此外,还可以建立保险销售人员的佣金体系以及服务质量终身追责制和消费者的风险自担机制。

    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有着更多的创新要求,在业内人士看来,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只有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推动行业形成自律,才能更好地防范风险,从而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北京工商大学中国保险研究院副秘书长宋占军表示,以新冠相关保险为例,保险行业应充分吸收此次教训。对于新的市场需求,应充分注意承保风险的发展性和外部环境的变化,通过短期产品控制保险责任,及时更新保险产品服务,在防止保险诈骗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承保与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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