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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城人寿举牌新天绿能时违反证券法规定 被出具警示函
    • 2025年12月10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年内频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长城人寿被证券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12月9日,河北证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决定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长城人寿在持有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年内频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长城人寿被证券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

    12月9日,河北证监局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决定对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长城人寿在持有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新天绿能,600956.SH;0956.HK)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新天绿能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长城人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9月23日,长城人寿增持新天绿能股票100万股,增持后合计持有新天绿能股票21040万股,占新天绿能总股本的5.0027%。2025年9月24日,长城人寿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交易行为。

    河北证监局要求,长城人寿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河北证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同时告知,长城人寿如对行政监管措施有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近几年来,长城人寿频繁在资本市场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仅2025年,该公司便增持举牌中国水务(0855.HK)、大唐新能源(1798.HK)、秦港股份(601326.SH,3369.HK)、新天绿能等公司股票。

    长城人寿是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于2005年9月20日正式成立,公司总部设于北京,注册资本金68.39亿元,总资产规模超1600亿元,拥有14家分公司,71家三级机构,104家四级机构,旗下拥有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北京金通泰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街睿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家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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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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