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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绍兴国资运营公司吃警示函 未按时披露收购古越龙山股权
    • 2020年01月20日来源:中国网财经

    提要: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简称“绍兴国资运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简称“绍兴国资运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19年9月17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古越龙山”)的间接控股股东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绍兴市国资委”)与绍兴国资运营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酒集团”)45.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绍兴国资运营公司,使绍兴国资运营公司通过黄酒集团间接持有古越龙山41.39%的股权,成为古越龙山间接控股股东。但绍兴国资运营公司迟至2019年12月18日公告收购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浙江证监局指出,绍兴国资运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绍兴国资运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天眼查显示,古越龙山系由黄酒集团独家发起,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于1997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黄酒集团持有古越龙山41.39%的股权,绍兴国资运营公司持有黄酒集团45.9%的股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 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绍兴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2019年9月17日,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越龙山”)的间接控股股东绍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绍兴市国资委”)与你公司签订股权划转协议,将其持有的中国绍兴黄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酒集团”)45.9%的股权无偿划转至你公司,使你公司通过黄酒集团间接持有古越龙山41.39%的股权,成为古越龙山间接控股股东。但你公司迟至2019年12月18日公告收购报告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当在2020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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