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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转让信披不及时!山东墨龙被责令改正 三人被警示
    • 2020年12月08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刘云龙、刘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7日晚间,山东墨龙公告称,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三名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

    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70号)显示,今年1月19日,山东墨龙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恩荣与某自然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张恩荣拟将其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予该自然人(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17000股,占总股本的24.89%,双方约定了拟转让的股票每股价格。对上述事项,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

    此外在今年3月24日、4月24日、4月30日,山东墨龙共发布了3次股票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未披的重大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来源:山东墨龙公告

    山东证监局指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山东墨龙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山东证监局要求山东墨龙自收到本措施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改正,同时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另外公布的两份警示函显示,张恩荣作为山东墨龙的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述签订协议事项未主动告知山东墨龙董事会,山东墨龙未及时披露。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在协议签署现场,并且知悉上述协议内容;时任董秘刘民未就是否存在应披未披事项直接向张恩荣本人进行了解。

    张恩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张恩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刘云龙、刘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山东墨龙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上述决定书及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将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据公开信息,山东墨龙成立于2001年,是一家地方国有企业,实控人为寿光市国资委,第一大股东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二级市场上,山东墨龙近期股价多数在4元下方,截至7日收盘微跌0.85%,报价3.52元,总市值20.8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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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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