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销违规判赔50%!光大银行600万理财案落槌
- 2026年01月19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判决书,再次为金融机构代销业务敲响合规警钟。综合判决书及企查查等信息,投资者王某通过光大银行锦州分行理财经理推介,投入600万元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后续赎回部分份额时亏损约14万元。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判决书,再次为金融机构代销业务敲响合规警钟。综合判决书及企查查等信息,投资者王某通过光大银行锦州分行理财经理推介,投入600万元购买了某款理财产品,后续赎回部分份额时亏损约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义务,未能举证已尽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未全面了解产品信息也存在过错。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裁定光大银行锦州分行对王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为投资者损失担责50%
案件的起因还要追溯到几年前。
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7日,王某作为光大银行锦州分行的老客户,在该行专属理财经理裴某的推荐下,购买了一款名为“汇添富稳健添盈一年”的理财产品,投资金额600万元。据王某回忆,理财经理当时仅告知该产品为一年期、保本保息且利率6%,并未提及产品实际为中风险(R3)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也未充分说明投资范围和风险。购买过程中,理财经理直接在王某的手机网上银行操作完成交易,王某仅输入了密码。
此前,银行曾于2020年4月7日对王某进行过风险评估,结果为风险偏好平衡型,有效期至2021年4月7日。2021年11月17日,该理财产品到期后,王某赎回了50%的份额,共计到账315.15万元,这部分投资获得了约5%的年化收益。考虑到对银行的信任,王某未赎回剩余300万元对应的份额,并特意告知理财经理裴某,希望其关注利率变化并及时告知。
然而,后续情况并未如王某预期。直到2023年12月29日王某打算赎回剩余资金时,才从裴某处得知该产品实际为基金,且已出现损失,最终剩余资金赎回仅到账约285.86万元,较300万元本金亏损约14.14万元。王某认为,银行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也未按约定提示利率变化,导致其未能及时止损,遂将光大银行锦州分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金损失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案涉产品由光大银行代销,光大银行锦州分行作为代销机构,未向王某以书面形式告知产品内容、风险提示及赎回方式,也未针对该产品进行书面风险承受度评估。尽管银行辩称已履行适当性义务,且王某的购买行为在风险评估有效期内,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完整的风险披露义务。
2025年6月26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法院认为,银行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义务,对损失存在过错;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全面了解产品信息,未及时止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银行赔偿王某本金损失约7.57万元及相应利息。
上诉请求被驳回
一审判决作出后,光大银行锦州分行不服,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当庭更改上诉请求,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银行提出的核心上诉理由包括三点:
一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银行已依法履行适当性义务,王某的损失系正常市场风险,且其购买行为在风险评估有效期内,无需重新评估;二是一审未充分审查王某的过错,其在购买产品时已签署相关协议,应自行承担损失;三是一审将600万元投资分割为两笔交易认定损失错误,从整体来看王某两次赎回总金额约601.01万元,实际略有盈利,不存在亏损。
银行还补充称,双方实质法律关系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案由适用错误。针对剩余300万元的性质,银行认为其并非本金而是产品份额,一审法院刻意认定本金概念忽略资产实质已发生变化的事实。
面对银行的上诉,王某辩称,银行未充分说明产品等级、投资范围和风险,且该产品实为基金,也未按约定提示利率变化,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关于法律关系和损失的认定均正确,银行将第一次回赎取得收益掩盖其造成损失的行为是不妥当的。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关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违反规定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也明确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法院指出,光大银行锦州分行指派专门客户经理为王某提供理财服务,双方构成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了解产品和客户、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客户是金融理财产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但银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向王某履行了风险告知和产品性质说明义务,在王某持有产品时未尽到及时提示风险的义务。关于银行称剩余的300万元并非本金而是份额的问题,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025年10月2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光大银行锦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的判决再次明确,金融机构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充分披露产品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应主动了解产品性质和风险等级,切勿盲目依赖销售人员推介,审慎决策并及时关注投资动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随着《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金融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将进一步细化明确,金融消费市场的合规化水平有望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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