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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锁餐企虚假宣传牛肉食材被罚
    • 2026年03月23日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提要:随着数字技术与餐饮行业深度融合,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等数字化载体被广泛应用,却也因信息发布便捷、修改隐蔽而成为部分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工具,食材原料信息虚假标注问题尤为突出。餐饮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

    案例聚焦

    连锁餐企虚假宣传牛肉食材被罚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连锁餐饮企业虚假宣传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某连锁餐饮公司因在电子菜单及微信公众号中将安格斯牛肉宣传为“澳洲和牛M9级”,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虚假宣传并罚款45万元。餐饮公司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20年6月起,上海某连锁餐饮企业将旗下一款菜品命名为“×××和牛横膈膜”,并在微信公众号及门店电子菜单中宣传为“采用澳洲和牛M9级横膈膜”,销量标注“20万+”。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该菜品原料主要为进口的安格斯牛肉,与宣传的“澳洲和牛”不符;2023年5月后虽采购部分和牛原料,但等级仅为M3/4级,低于宣传的M9级(澳洲和牛最高等级)。

    2023年11月,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该企业构成虚假宣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45万元罚款。企业不服,以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电子菜单应属于广告范畴,应适用《广告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辩称,被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及法律适用均正确。涉案菜品宣传信息“广而告之”的属性不明显,不构成广告,其原料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同类餐饮行业公平竞争,属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通过店内扫码获取电子菜单进行点餐,该推广行为与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是销售环节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认定为商业宣传而非商业广告。企业通过虚假标注食材品种、等级,误导消费者以更高预期购买菜品,构成虚假宣传。企业虚假宣传行为持续近3年,销售数量大、涉及消费者众多,符合从重处罚情节。企业在调查中配合查处、主动整改,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量后作出罚款45万元的处罚,处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幅度内,裁量适当。法院判决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餐饮企业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随着数字技术与餐饮行业深度融合,电子菜单、微信公众号点餐页面等数字化载体被广泛应用,却也因信息发布便捷、修改隐蔽而成为部分经营者虚假宣传的工具,食材原料信息虚假标注问题尤为突出。餐饮企业作为经营主体,负有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商品和服务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食材原料的品种、等级、产地直接关系餐饮服务的品质与价格,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宣传内容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经营者在使用电子菜单等数字化载体进行经营宣传时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刻意虚构、夸大食材信息,不得通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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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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