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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证券德阳某营业部被责令改正 合规管理不到位等
    • 2025年11月24日来源:中国经济网

    提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不到位;二是未及时向四川证监局报告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不到位;二是未及时向四川证监局报告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庐山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合规管理和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不到位;二是未及时向我局报告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四)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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