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新规精准打击违规减持
- 2026年04月20日来源:新华网
提要:为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近日宣布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指出,《规则》将违规减持从“量价模糊”真正推向了“明码标价”,以差异化处罚实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为全面完善减持规则体系,严厉打击各类违规减持行为,证监会近日宣布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指出,《规则》将违规减持从“量价模糊”真正推向了“明码标价”,以差异化处罚实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
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规则》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考虑到实践中一、二级市场的巨额差价,此类型又可区分为两小类,即“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和“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
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此类行为与通常所说的“违规减持”有一定区别,本质是违反了二级市场的“慢走规则”,通常并没有明显的利用优势“倾销”股票。而《股东减持管理办法》《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中也未包含此类情形。基于上述考虑,《规则》对其单独规定,对应单独的裁量阶次。
对于上述不同类别,《规则》差异化设置了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将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其他在持有期限、卖出时间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规则》还明确了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长期从事投资者权益维护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对记者表示,《规则》最大的突破,是为《证券法》第186条中“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一宽泛罚款幅度划定了清晰标准,将违规减持从“量价模糊”真正推向了“明码标价”,有助于破解“同案不同罚”难题,以差异化处罚实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此外,《规则》在约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减持主体任性套现,把市场公平还给普通投资者,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信任基础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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