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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部门新规遏制“带金销售”推动医药代表回归职业本位
    • 2026年05月19日来源:中国网

    提要:医药代表这个职业让很多人“又爱又恨”。一些患有疑难杂症的患者因为医药代表的推荐用上了“创新药”,但也有人抱怨正是那些从事药品推销的医药代表催生了高药价,加重了百姓的看病负担。

    医药代表监管完成“全链条法治化”升级

    七部门新规遏制“带金销售”推动医药代表回归职业本位

    医药代表这个职业让很多人“又爱又恨”。一些患有疑难杂症的患者因为医药代表的推荐用上了“创新药”,但也有人抱怨正是那些从事药品推销的医药代表催生了高药价,加重了百姓的看病负担。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医药代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医药代表准入、医药代表备案和行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接待管理以及各有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医药代表监管完成了从“单一备案”到“全链条法治化”的升级,其核心是去销售化、强学术化、重合规化、严追责化,将有效推动行业从灰色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对重塑医药行业生态具有里程碑意义。

    厘清职业核心定位

    我国医药代表备案制度源自2020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截至目前,超2000个持有人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备案注册,备案医药代表约11.6万人,基本实现了对医药代表的统一信息管理。

    医药代表对于医药行业发展至关重要,很多医药代表向医疗机构和医生介绍新药知识、收集不良反应和临床需求,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帮助提升诊疗水平作出重要贡献。但实践中,也有部分医药代表超越学术交流职责,变相推销药品,甚至通过“统方”,即统计医生开药量用于计算回扣等方式诱使医生开“贵药”,不仅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直接推高了患者的就医成本和医保基金压力,助长了医药行业不正之风和不良习气。

    《办法》进一步明晰了医药代表的职业定位,明确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聘用或者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此外,在从业准入方面提高了门槛,明确了医药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掌握所推广药品的药理毒理、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联合用药、不良反应、禁忌症和注意事项等知识;经持有人培训并考核合格。

    “长期以来,医药代表行业准入门槛偏低,从业人员专业背景混杂,不少人员重人情公关、轻学术科普,变相助推了‘带金销售’行业乱象。”邓勇指出,《办法》以学历和专业划定准入红线,能直接筛除非专业低端从业者,倒逼存量从业人员补齐专业短板,快速拉升行业人员专业基线。

    在邓勇看来,清晰的职业定位与规范准入标准,重塑了医药代表职业价值,有助于扭转过去销售业务员的行业刻板印象,吸引医药相关专业高学历人才入行,逐步构建专业化人才梯队。

    严守行业廉洁红线

    如何才能让广大医药代表明晰自身职责,杜绝“带金销售”药品等现象,划定红线是关键。

    《办法》为医药代表列出9条行为红线,具体包括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邓勇表示,与现行《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医药代表禁止行为的相关规定相比,《办法》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剑指实践中存在的“带金销售”等行为,有助于警示医药代表规范自身行为。

    除医药代表外,《办法》还明确了持有人的禁止行为清单。邓勇指出,过往行业乱象根源在于部分药企默许、纵容甚至主导利益输送,通过外包推广业务规避责任,致使医药代表沦为商业贿赂执行者。《办法》的一大亮点是增设了持有人管理章节,明确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并由持有人负责本企业医药代表的聘用、授权、备案和管理等,这样可以避免部分药企在涉及医药代表行贿时以“是其个人行为”等为由推脱责任。

    “为药企划定行为红线,实现从单纯监管医药代表个人,向压实药企源头主体责任转变,有助于从源头斩断利益链条,具有深远意义。”邓勇说。

    筑牢全程监管闭环

    《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如何能保证政策落地生效,让监管长出“牙齿”是关键。

    为进一步强化医药代表管理的有效性、操作性、约束力,《办法》加强了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分别明确了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各相关部门承担医药代表管理的工作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同时,新增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行刑衔接的工作要求,强调在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予以通报。此外,要求依法公开违法的持有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组织、医药代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促进社会监督。

    “保障《办法》落地见效,须构建全链条监管闭环。”邓勇指出,对药企而言,要健全医药代表聘用、备案、培训、全流程留痕管理制度,落实高管合规责任制,将合规内化为企业经营准则。医疗机构应完善医药代表预约登记、定点接待制度,严控私下接触,将医护人员合规行为纳入医德考评与职称晋升体系。监管层面要依托全国医药代表备案平台,打通多部门数据共享渠道,运用智能化手段实现异常行为预警,常态化开展飞行检查与双随机抽查。还要强化联合惩戒与行刑衔接,对违规医药代表实行行业禁入,对涉事药企处以罚款、失信公示乃至资质吊销,以严监管形成强力震慑。此外,应辅以行业协会自律建设,培育学术为本、合规执业的行业文化,真正让新规落地生根,净化医药购销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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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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